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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6-17 17:36
导读: 通过互联网传播进行的名誉侵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具有国际性。这是由国际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中国人的...

  通过互联网传播进行的名誉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具有国际性。

  这是由国际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中国人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传到其他国家,而该国的法律可能对名誉侵权和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过去,这种跨国的侵权言论的复制只能由传统的大众传媒进行,比如报纸、电视或图书出版者。这些媒体有比较完善的预先检查体系,在将信息传播到国外之前,能够充分预料到法律后果,因此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但网络传播却引发了国际司法上的很多问题,如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国际诉讼管辖的争议和判决执行的困难等等问题。网络名誉侵权中的受害人可能发现由于侵权人远在另一个国家而使诉讼变得异常困难,而侵权人有可能接到几个国家的法院送来的传票,他有可能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第二,虽然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危害呈上升趋势。

  正如以上所讲,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涉足网络的用户为数不多,网络这种媒体与传统媒体上发表的言论的影响面相比差距还很大,一些国内发生的网络名誉侵权事件并未引起严重的后果。但不能否认,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即提供接入服务,如网络中转、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等中介服务的商家)、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即利用接入服务,设立网站单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商家),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包括以上两种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同时提供接入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商家)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行了进一步传播。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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