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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先予执行

2010-04-2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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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07条对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款做了明确化,即(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07条对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款做了明确化,即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并且该解释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开庭审理后方可作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对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规定: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同时明确了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否则将被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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