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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读:老赖不还钱可罚30万

2010-04-25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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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1日,时隔17年,与处理群众日常纠纷关系最为密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修订实施,将对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为广大市民和法院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4月1日,时隔17年,与处理群众日常纠纷关系最为密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修订实施,将对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为广大市民和法院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日,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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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刘文斌、执行二庭庭长汪曙光接受商报记者专访,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法”)中的亮点逐一进行解读。

  “新法”有望破解“法律白条”

  2006年初,郑州市民陈凯花费数十万元,在郑州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

  入住后不久,一件烦心的事出现了。这套位于一楼的房子南边,又开建了一个地下车库。建成后,车库的遮雨板高有3米多,正好挡住了房子的光线。

  陈凯几次找到该投资公司,要求将遮雨板拆除,但均遭到拒绝。

  协商未果,陈凯将投资公司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

  2007年,金水法院下达判决,投资公司败诉。然而,官司赢了,陈凯却高兴不起来,投资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

  当年底,金水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投资公司不为所动,时至今日,生效的判决依然是一张无人理睬的“法律白条”。

  今年,这起执行案件将会出现转机。金水法院执行庭的李宾说:“4月1日,‘新法’实施,对单位拒不履行判决的,最高可罚30万元。”

  李宾表示,今天,他会向投资公司下最后通牒,否则将“按‘新法’进行处罚”。

  “老赖”不还钱最高可罚30万

  “对赵凯来说,‘新法’的实施应该是个好消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汪曙光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旧法”),对“老赖”的罚款数额确实有些低,个人在1000元以下,单位最高罚3万元,可以说是“不痛不痒”。

  “新法”第104条提高了对“老赖”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个人罚款数额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单位由“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为原来的10倍。

  银行不协助,行长可能被拘

  有些申请执行人要债时,会碰到这种情况:相关单位及个人相互推诿、扯皮。[page]

  汪曙光说:“以前办案时曾遇到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被执行的‘老赖’有业务关系,对‘老赖’比较照顾。法院依法去划拨款项时,发现钱莫名其妙地没了。”

  这在以往,最多只能罚款了事。汪曙光说,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观,“新法”对协助执行人也有约束,即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采取先罚款,再拘留的处罚。

  如银行拒绝配合法院查封账户,情节严重的,法院可拘留其行长。这是法律首次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

  法院不执行可申请上级法院执行

  “旧法”规定:遇到执行部门消极执行的情况,由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上级法院对一些受干扰的案件往往难以及时提级或指定执行,导致出现案件“久拖未执”、“久拖不执”的情况。

  “新法”第203条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后,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其自己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汪曙光认为,这一新规定,对于解决长期以来“熟人社会”、“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社会痼疾所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执行可不用先向“老赖”打招呼

  “旧法”规定,通知“老赖”是必经程序,发出执行通知后,“老赖”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这恰恰给了‘老赖’以可乘之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刘文斌说,这种“先礼后兵”的执行方式,往往给“老赖”留出了转移财产的充足时间。

  对此,“新法”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认为执行不当可提书面异议

  执行员马虎,将物品损坏或丢失,当事人该找谁索赔或投诉,“旧法”对此无具体规定: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存在违法行为,或有执行不当等情况的,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人民法院反映,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往往无所适从。[page]

  “新法”第202条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汪曙光说,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必须以裁定的形式给予答复。

  有关单位协助不让“老赖”出境

  有人提出,有些“老赖”明明有钱,就是不还。法院也不知道他把钱藏到哪里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对此,“新法”首次做出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媒体曝光、金融信用记录等方式,从多方面多角度治理“老赖”现象。

  “新法”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汪曙光说,对付“老赖”,还要逐步建立完善起一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

  公布“老赖”的案件状况,限制他的消费和贷款。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建立黑名单制度,给“老赖”贴上标签,使“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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