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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判决

2014-12-1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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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宣告...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的或者不宜作为代管人的,就由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民事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定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在失踪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运法律手段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到继承问题,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应继承的份额。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应当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他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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