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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患精神病六年未归 老父申请宣告死亡获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9-09 09:58
导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儿子患精神病离家出走,六年未归,年过七旬的古稀老父六年来寻子未果,日日夜夜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儿子患精神病离家出走,六年未归,年过七旬的古稀老父六年来寻子未果,日日夜夜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吴某死亡。

  法院查明事实后得知:申请人吴文太系余江县平定乡人,与吴某系父子关系,吴某于1999年患精神病,曾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巨额治疗费,病情无好转。2008年12月8号离家出走,吴文太曾多次张贴寻人启事,亲友也帮助查找,吴某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余江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9日在被宣告死亡人吴某原住所地余江县平定乡洪桥村委会以及法院公告栏予以张贴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届满后吴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吴某2008年1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吴文太是吴某的父亲,依法可以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依法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吴某仍下落不明,故可依法判决宣告吴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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