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上述其他债的发生根据不同:
第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单方实施的行为,但管理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在于与他人建立债,它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因而,无因管理不同于合同和但方法律行为。
第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不同于侵权行为。
第三,无因管理是使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即有利于本人的,所以,无因管理也不同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