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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12-12-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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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

  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种社会观念上的障碍再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够明确,造成了当今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只有3条,即《民法通则》第93条及其实施意见第132条和142条。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

  我们在现实社会的报道中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某某因救助落水孩子而自己失去了生命”、“某某因解救被大火围困的儿童而身受重伤,至今还在昏迷当中”、“某某因救护孩子而被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类似的报道还很多,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乐于助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和传统,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却时时发生,现实中英雄们的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补偿,间接导致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减少。

  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因管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互助的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传统思想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成为必然。但是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执行。见义勇为的案例中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正是我国无因管理现状的真实表现。

  对于无因管理的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在法律法规上。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

  (二)、作为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会,成立后备基金。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

  (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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