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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本人是否应该偿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10
导读: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因经济纠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通民初字第06129号一审民事判决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因经济纠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通民初字第0612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2、被告将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内7.8亩土地及地上厂房返还给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积极履行,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在厂房内遗留有食品设备一套,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执行庭准许,原告雇佣工人将被告在该厂房内留有的食品设备一套转移到运潮物业公司厂房内保管,并因此支付了该食品设备的拆迁、搬运费、材料费共计8359元。为保证被告财产安全,原告与运潮物业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厂房月租金为4500元,看护费为每人每月1000元,以上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律师解析:

  原告依据本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避免被告利益受损失原告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理应由受益人即被告负担。

  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即无因管理为为管理被管理人的食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所以无因管理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特征有:首先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次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表示;最后就是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形成最重要的特征。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如下几个:首先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因其对社会以及他人财产可能增值,所以不构成违法。

  其次,无因管理将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管理人实现并没有法律的义务,所以基于这种管理所合理支出的费用,本人必须承担。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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