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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帮舍友拿快递属于无因管理吗?

2016-06-0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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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假设A去宿舍楼下取快递,看到舍友B淘宝网购的快递也在旁边,就顺带着帮他把快递带了上去(事前双方并无此约定)。A对B的行为是属于好意施惠呢还是构成无因管理呢?match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正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④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即事务被管理的人),且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现在问题就来了,顺带帮舍友取快递,算不算无因管理呢?

  按照上述的无因管理的四个构成要件,顺带帮舍友取快递这一案例完全满足全面的三个构成要件。确实是属于管理他人事务,也有管理(帮忙拿到宿舍去)的意思,并且在A、B舍友间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完全符合前面的三个要件。现在的难点就在于第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了。第四点中,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此处的有利、有益都是相对于要遭受到的损失而言的,在案例中,顺带帮舍友取快递确实会给其带来事实上的“有利”,即不要跑下去亲自取快递了。但却不属于“实质有利,客观有益”。因为,即使A不去顺带将B的快递,B的快递就在X鸟驿站里面,不会丢失或者毁损,即不会给B带来任何损失,即代取的行为就不构成“实质”、“客观”有利和有益的条件了。 退一万步讲,即使B在淘宝网购的快递在学校的X鸟驿站毁损灭失了,B也是不承担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按照交易习惯,淘宝网购的货物都属于交付类型的“现实交付”,虽然填写的收货地址不能直接认定为“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且货物还是需要运输。但是根据在淘宝网购物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即要求出卖人(卖家)送货上门,即应当在买家的住所地交付。通过了交易习惯填补了合同的漏洞,确定了交付的地点,故不在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而是送货上门,即买家获取到购买的快递时,才取得购买物的所有权,这时交易的风险才移转到卖家。此前货物的毁损灭失,其风险仍由卖家承担。故综上所述,因为顺带帮舍友取快递这一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第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属于无因管理。

  不构成无因管理,那算不算好意施惠呢?

  算不算好意施惠,那我们先来看一下好意施惠的概念吧。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行为最早由德国判例学说将之称为Gefalligkeitsverhaltni,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称之为“情谊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称之为“施惠关系”。可以说,以上名称都从这类行为的目的或者说动机出发,体现了其与一般行为相比的特殊性。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好意施惠者虽有意思从事某个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性只是增进情谊,而非追求法律后果。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已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即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按照上述的条件,顺带帮舍友取快递符合好意施惠的构成要素,即可认定其为好意施惠关系。舍友A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舍友B,舍友B的受益非不当得利。所以结合上述讨论观点,顺带帮舍友取快递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而非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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