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见邻居患精神分裂症且病情日渐严重,便主动垫付费用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在催讨费用时却遭病人家属拒绝。近日,江西省峡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无因管理费用。
郑婷开始患上精神分裂症,但作为丈夫的熊伟不仅未履行夫妻间的抚养和照顾义务,更是弃之于不顾。此后,郑婷的病情日渐严重。为避免其病情加重和影响他人,邻居陈志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主动将其送至吉安市精神病疗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费用37000元。后陈志强多次向熊伟催讨该费用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志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为避免郑婷加重病情和影响他人而主动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管理费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理应偿还。被告熊伟作为郑婷的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