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或被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有为他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基于避免他人受损的目的;3无法律上或合上的义务;4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利益,尽管管理行为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该意思并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也无需表示,因此管理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此时,因管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一般而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但考虑到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他人利益而为,为鼓励这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法律不以侵权论之,而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为这种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时,管理人要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但当管理本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收取的孳息应返还给本人。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仅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如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