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9月25日下午4时,宜黄县黄陂镇刘某之母尧某带刘星洋到街上买奶粉回到家里,刘星洋就在家门口旁边玩耍,尧某便到房间里放奶粉。过了约两分钟,尧某出来后发现刘星洋不见踪影,尧某便四处寻找,直到下午5时许,才发现刘星洋淹没在梅家塘里,后经送黄陂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梅家塘是梅某祖辈留下来的,至今邓家组未将梅家水塘确权,也未将水塘承包经营。此塘平时用于周边群众洗衣服,洗菜,干旱时用于灌溉,水塘边未设置警示牌及安装围栏。此塘面积约100平方米,水深约1.2米。塘边小路连接农贸市场至农贸市场公共厕所。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通知梅某将水塘填平,梅某现已将水塘填平。
现刘某以池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梅某承担赔偿责任。梅某以此水塘归集体所有为由?熏不同意赔偿?熏刘某便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水塘未经确权,梅某对此塘又未承包经营,梅某平时对水塘的管理系无因管理,故对此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做工作,刘某撤回了起诉。
[点睛]:《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本案中,梅家塘系梅家祖传下来,但其既未经确权,又未经承包经营,此水塘现仍属于集体所有。梅某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承认梅家塘系其所有,但因未经登记确权,故此水塘不属于梅某所有和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本案中,因此水塘不属于梅某,其无义务对此塘予以管理,故梅某对他人洗菜、制止他人养水浮莲及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对水塘的填埋行为均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梅某所管理的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保持了梅家塘的原状,作为无因管理人梅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梅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