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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因管理提升感恩意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10
导读: 报载,北京顺义村民董柱德见义勇为帮邻居灭火不幸身亡后,邻居李某因不承认董是为其灭火而牺牲被起诉。日前,顺义法院判决李某给付董家2万元精神补偿。法庭认为,董柱德见

  报载,北京顺义村民董柱德见义勇为帮邻居灭火不幸身亡后,邻居李某因不承认董是为其灭火而牺牲被起诉。日前,顺义法院判决李某给付董家2万元精神补偿。法庭认为,董柱德见义勇为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法律上应以无因管理来规范。无因管理无须对方有过错。董家人因董柱德的死亡遭受损失较大,李某作为受益人应适当给予补偿。

  长期以来,对于见义勇为救济途径和救济责任的讨论,多数是强调政府责任和社会救济,很少从无因管理的法律层面强调受益人的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而要求受益人在没有侵权人的特定条件下,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既是民法公平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的事务未必能全由自己照顾周到,应该也有必要互相依靠、互相帮助。而且,人们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害而主动帮助,也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符合人们的共同利益。

  见义勇为是诸多无因管理类型中最特殊、最具积极意义的行为之一,因此,这种行为实施或实现后所得到的补偿或“报答”,也应是最具“善有善报”意义的。正因如此,无论从传统的“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义利伦理观来看,还是从我国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来看,这种“知恩应报”的取向都非常明显。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上例判决,正是适应此法律规定精神的。其意义在于:在诸如失火、溺水等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下,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也有义务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受益人拒不补偿,司法机关则可以无因管理原则给予理直气壮的支持。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可以促使公民提升感恩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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