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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债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014-04-1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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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1月3日,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罗某借款2万元,为此特立借据一张,但是双方对何时还款却无约定。2013年5月5日,罗某打电话通知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电话里明...

  2011年1月3日,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罗某借款2万元,为此特立借据一张,但是双方对何时还款却无约定。2013年5月5日,罗某打电话通知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电话里明确对罗某说:“我是欠你钱没错,可是我们之间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你告我也没用啊,我还是不用还钱。”说罢刘某挂掉电话,殊不知多一个心眼的罗某早已对这段通话进行了录音。催款无果的罗某只能于一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那么,本案是否如同刘某所说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呢。

  通常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都会约定一个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还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典型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刘某没有当场拒绝的话,那么期间应从罗某要求刘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2013年6月6日开始起算,至2015年6月5日。但是本案中刘某在电话里当场拒绝还款,用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应从2013年5月6日开始起算2年诉讼时效。

  因此,无论刘某是否拒绝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刘某仍应承担还款义务。刘某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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