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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改至三年

2012-12-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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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3年(现行法律规定为两年)。但下列情形为1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

  民法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3年(现行法律规定为两年)。但下列情形为1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3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3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30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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