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十多年前,阿华与阿林因为同处建筑行业,所以经常有业务上的往来。在同行的眼里,由于他们业务关系密切,被看作是一对很好的朋友。
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这对好朋友竟然会因为货款问题而闹上法庭。原告阿华来到平湖法院,拿着1031份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主张被告阿林向他购买18578.62吨水泥,货款合计4718854.35元。
现在阿华认可截至2003年9月2日,被告共支付货款3151610.7元。他诉至法院要求阿林立即支付剩下水泥款1567243.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认双方最后交易时间为2007年、被告最后付款时间为2003年,而被告书面抗辩称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主张其权利,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因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