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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离婚率上升 离婚后财产分割应注意诉讼时效

2015-03-1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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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提醒: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近年来,柳州市的离婚率处于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在协议离婚后又因财产分割引发诉讼。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离婚后财产分割应注...

  法官提醒: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近年来,柳州市的离婚率处于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在协议离婚后又因财产分割引发诉讼。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离婚后财产分割应注意诉讼时效

  分房

  案例:1985年,女子覃某和男子韦某在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而后覃某户口迁入柳北区某村随韦某。1989年,经申请获批后,双方共同建造私房一栋,该房屋登记在韦某名下。

  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经柳北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未就该房屋进行分割。目前,双方均居住于该房屋内。

  2014年5月,覃某认为她和韦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离婚时未分割财产即上述房屋为双方等额按份共有,各占50%。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覃某的诉求。

  说法: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覃某、韦某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调解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现在,覃某提出涉案房屋是其与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经审查,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以韦某名义申请兴建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已离婚,该房屋应依法进行分割。覃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平均分割,法院认为诉请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分钱

  案例:王某与李某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1日生育一女儿。为了生计,二人开办了一家汽车配件行,生活日渐好转。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之后,王某发现,配件行有一笔出售汽车配件的货款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早在2012年5月就应该到账。但是,对方直到2012年11月才转账至丈夫的账号,其间她和李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而李某在钱到账后,立刻就将上述款项转至其他亲属账号。于是,王某认为该笔款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入,应该进行平均分割并诉至柳北区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仍是夫妻,李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了其账户中收入的钱款,导致在离婚诉讼庭审时夫妻共同财产数目偏差,而李某支取的1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然可以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因此,王某诉请要求分割与李某的离婚前共同财产,法院应给予支持。

  时效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而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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