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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时效和民事诉讼时效

2013-05-3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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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等相关...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等相关知识。

  (一)适用位序的区别

  海事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应在处理海事案件时优先适用。对海事诉讼时效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如海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以船舶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其诉讼时效即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

  (二)起算时间不同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海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则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也遵从上述原则,但对提单货物运输纠纷、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赔偿、船舶油污损害等情况,则有特殊规定。对此,我国《海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上文。

  (三)时效中断原因有异

  《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因三种原因而中断,即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提出权利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中断:

  1、海事请求权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而中断时效,但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2、海事请求权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仅有请求权人的权利要求,而义务人不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不中断;

  3、海事请求权人诉前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但是,扣船后未起诉,申请人又申请撤销扣船,且海事法院同意的,时效不中断。

  可见,海事诉讼时效中断要比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严格得多。

  知识延伸: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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