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所谓有正当理由,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其与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区别:(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确定的。由于有无使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理由,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因而为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延长上应当严格掌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例。概括起来有四种学说:
(1)债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消灭;
(2)抗辩权发生说。此说认为,时效完成后债权本身不消灭,仅在债务人一方产生抗辩权;
(3)诉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债权人的诉权消灭,司法机关不受理其诉讼;(4)胜诉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
如前所述,我国法上采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依此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权,但其受领权不丧失,义务人自愿履行时,权利人有权受领。对于义务人来说,诉讼时效完成后,虽法院不依强制程序强制其履行,但其义务仍存在,只是责任消灭,因此,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有效,于自愿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而请求返还。并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尽管债务人可不履行,但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虽未实际履行,也是债务人重新明确承认其债务,债务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其债务。
知识延伸: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
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如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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