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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权?

2015-09-2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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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李女士咨询:我丈夫意外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与丈夫共有一套房产,我想办理继承权公证,把房子产权全部转移到我的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公婆有继承权,婆婆愿意把房子给我,可是公公患精神病,神志不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请问:婆婆可以代公公放弃继承权吗?

  公证人员解答:一般不可以代理放弃继承权。

  因李女士的公公患有精神病,神志不清,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婆婆是公公的法定代理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行为无效,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所以,李女士的婆婆作为公公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公公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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