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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程序

2015-08-3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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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做任何会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离婚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行为,精神病人理所当然无法自己作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代理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王某和妻子结婚已经7年了,婚前王某并不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婚后第二年妻子发病至今都未痊愈,妻子发病后,王某一直外出打工,妻子由其父母照顾,婚后,王某夫妇未生育子女,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如果王某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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