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湟中审结首例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014-11-18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0月30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多巴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人叶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巴法庭经过司法鉴定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凌某为无民事...

  10月30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多巴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人叶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巴法庭经过司法鉴定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被申请人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在湟中法院尚属首例。

  被申请人凌某,是申请人叶某妻子。2013年5月13日,凌某因病到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16日进行手术,术后出现并发症,昏迷约十几天。6月初,被申请人神智转醒但仍在该院住院治疗,一年来无任何恢复迹象,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智力、运动功能都存在严重障碍。据此,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某为凌某的监护人。

  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叶某申请,对被申请人凌某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凌某系缺血缺氧性脑病引起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申请人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叶某为其监护人。

  据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通过这种诉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0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