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精神病患者私自与房屋中介签订合同,家人投诉,要求退款,民权工商所执法人员热情调解,终获圆满解决。
王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在没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自己来到沙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租房,中介公司与她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100元中介费。之后中介公司给她提供了一处房源,王某看后不满意,要求退款,中介公司不同意。王某的家人来到民权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查验了医院开具的有关王某精神状况的证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中介公司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的调解表示认可,退还了王某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