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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 打赢了房产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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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07:18
导读: 年过半百的阿亚因患精神分裂症,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可当他康复出院回家,却遭到兄长阿耀的拒绝,阿耀声称公有住房性质变成了售后公房。为此,阿亚将兄长一家及批准由兄

  年过半百的阿亚因患精神分裂症,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可当他康复出院回家,却遭到兄长阿耀的拒绝,阿耀声称公有住房性质变成了售后公房。为此,阿亚将兄长一家及批准由兄长买下的置业集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到原有的承租公房状态。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阿亚的诉请,同时判决由置业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返还阿耀已付的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印花税及土地收益金等共计22832元。

  尽管父母双亡,但阿亚有兄弟姐妹5人照顾,他长期以同住人身份,与兄长阿耀居住在由阿耀承租万航渡路某号的公房里。1982年12月,他首次患精神分裂症发病后,数度住院治疗。1991年7月,因阿亚病情稳定,由大哥及阿耀共同作为监护人向安康医院申请出院,当地居委会也在出院申请表上盖章予以确认。2001年6月,阿亚的病情复发,又一次被送进安康医院继续治疗。

  2002年1月15日,阿耀在阿亚及其他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阿亚的私章,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代阿亚签名盖章,同意由阿耀夫妇购买下住房的产权,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在办理手续中,按要求阿耀还去居委会,开具了自己是阿亚的监护人证明。2002年3月10日,才完成了签署《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在支付了相关钱款后,阿耀一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期间,阿亚得知阿耀要买下售后公房的消息,曾委托其他兄弟姐妹与物业公司交涉,但此时阿耀已付清了所有款项。2003年8月14日,阿亚病情稳定再次出院后,遂与阿耀一家为房屋的居住问题发生纠纷,并在2005年8月中旬起诉到法院。

  阿亚在起诉中称,阿耀买下的售后公房,自己曾是同住人。可当自己出院后要回到该房屋居住时,却遭到了阿耀一家的拒绝。经查获悉阿耀乘自己住院期间,擅自私刻自己的印章并伪造了自己签名,将上述公有住房作售后公房买下,并办妥了产权登记手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确认所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阿耀一家在答辩中称,阿亚是精神病患者,自己又是他的监护人,代阿亚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是合法有效的。况且,购买房屋产权的目的仅是减少房租支出,并非是要牟利。阿亚在出院后,已由街道办事处分得了另外一处住房居住。

  而物业公司的上级置业集团公司辩称,该公司是根据阿耀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监护人证明后,同意由阿耀一家购买房屋产权,在程序上签署同意买下售后公房,手续上是合法的。认为如果这样做的话,属侵犯了阿亚的合法权益,公司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page]

  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认定阿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认为,阿亚是万航渡路房屋的同住人,对该房屋就享有居住权,而阿耀在未与其他监护人的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以监护人的身份代阿亚签名盖章,并以自己及妻子两人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的产权,背离了监护人的职责,侵害了阿亚的合法财产权利,所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征得同住人的同意,违法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当地街道分配阿亚房屋,发生在2005年5月,不影响法院对《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效力的认定,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监护人职责不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法律设定了监护制度,目的是要求监护人更好地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制度的设置,要求监护人的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而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阿亚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阿耀未经他的同意就将公房作售后公房买下,又未将阿亚作为购买人一起登记。该买下售后公房行为既违背了阿亚的意愿,又将阿亚剔除在产权登记人范围,据此法院认为买下售后公房,侵害了阿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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