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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5-03-1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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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当本国的民事主体在国外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国外的民事主体在本国从事民事活动时,即可认为民事主体具有了涉外因素。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当本国的民事主体在国外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国外的民事主体在本国从事民事活动时,即可认为民事主体具有了涉外因素。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的程度以及精神状况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因此,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有赖于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来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公民如果是定居在我国的,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能力适用我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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