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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2012-12-1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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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出生属于自然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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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
  •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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