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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5-01-2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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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来的二手房附赠的燃气热水器是淘汰产品,买受方却将该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结果承租人洗澡时煤气中毒身亡。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出租方应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7万余元。2005年,马女士从...

  买来的二手房附赠的燃气热水器是淘汰产品,买受方却将该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结果承租人洗澡时煤气中毒身亡。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出租方应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7万余元。

  2005年,马女士从邢先生处购买了大连西路的一处二手房。房屋交接时,卖家邢先生未将非强排风式热水器拆走,而是送给马女士。

  2010年8月,马女士将该处房屋出租给外地来沪的吴小姐。同年10月,吴小姐在屋内洗澡,因热水器废气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经公安机关、燃气公司现场勘验,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吴小姐家属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7.5万余元。

  马女士在庭上辩称,该房屋系二手房,肇事设备原来就安装在所购房屋内,故该设备的生产厂家、燃气公司、中介公司均负有责任,要求追加促成二手房交易的经纪公司、燃气公司、热水器生产公司、邢先生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自有房产,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该房屋原所有权人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马女士,而马女士接受,包括房屋附属的燃气热水器。现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吴小姐死亡,马女士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她提出的设备生产厂家、燃气公司、租赁中介公司负有责任,与吴小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死者吴小姐生前租赁、居住该房屋,根据其高学历身份,她对房屋内的设备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但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处马女士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小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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