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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是有条件的

2012-12-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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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一般人们所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即作业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作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作业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主张机场对坠机少年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就是以该条规定为依据,要求机场承担无过错责任。我认为,这种主张有失偏颇。

  举例来说,火车算是“高速运输工具”吧。北京电视台曾有报道:在北京某铁路道口,火车将至,栏杆已经放下,一位司机却驾车绕过栏杆想穿过铁路,结果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个正着,一辆新汽车被撞得飞出路基下几十米远的地方。假设这位司机的家属为此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无论法院,或是公众舆论,恐怕都不会支持。

  还有在铁路上散步、照相被撞身亡的事例,也是屡见于报端。我想这些不幸的人索赔成功的机会也不大。

  由此可见,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如果只是想当然地认为,飞机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凡是在机场或者在飞机上发生了损害,都要机场或者航空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那就如同上面例子说的那位硬闯铁路道口栏杆的司机也要赔偿一样,即便以大多数人的常识来看,也是荒唐的。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首先是要正确理解上面所引法律所说的“周围环境”,是一种公共环境。就是说,受害人必须是在法律允许公众去的地方受到损害,才有可能要求无过错赔偿。比方说,在马路上维修高压电,路人不幸触电死亡,这就有维修单位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电力公司在自己院子里维修高压电,一个小偷翻墙进来偷东西,不小心触电死亡,这就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了。为什么?因为用墙围起来的高压电,就不再构成“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了。所谓飞机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是指它飞上天以后,相对于地面上的人和建筑而言的。假设飞机遭雷击掉下来,砸到地面上的人或物,不管航空公司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我们这个例子里,飞机停在机场里,机场不仅有一人多高的围墙,墙上还设了金属倒刺。这能对周围环境有什么高度危险呢?

  第二个条件,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够要求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如果你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却要求他人对你的生命承担责任,这个要求显然没有道理,也是法律不会支持的。《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规定,在铁路道口关闭时,“车辆、行人必须停在道口停止线或距道口最外股铁轨5米以外的地方,禁止抢行或撞、钻、跨、绕道口栏杆(门)。”所以,上面说的那位抢行的司机,不仅得不到赔偿,如果他有幸没有丧生的话,还可能面临罚款。同样,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禁止“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违反法律规定硬要爬过围墙钻进飞机中去,完全有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空中事故。其行为的恶劣性质,比之入室盗窃和硬闯铁路栏杆,毫无逊色之处。

  恕我直言,在这个事件中,机场或者航空公司并不应对这位少年的坠机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是“有过错责任”的,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为什么我们的教育没有告诉这位16岁少年最简单的法律原则和社会生活的常识;其次是家长;再次就是社会。一个社会也是有教育功能和责任的。它通过每时每刻在社会上发生的事情,把这个社会的行为规则讲述给每个公民。正是因为在这三个方面的失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只有正确地认识和确定这个事件的责任,向其他千千万万正在成长中的少年传达正确的信息,才有助于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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