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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校园侵权责任由谁赔偿

2013-01-1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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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如果在校园里发生侵权案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或其他单位、人员等因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导读:如果在校园里发生侵权案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或其他单位、人员等因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一、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时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找法小编提醒您:对于校园侵权责任的赔偿是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赔偿主体的。遇到此种事件,不可盲目的索赔。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有不明了的,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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