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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触电死亡各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19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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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不是一个凶杀案件,也不是悬疑小说。事情发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白书军正在享受垂钓的乐趣,他想将鱼钩抛掷得远一些,这用力一举的瞬间,鱼竿搭在了头顶载量为1

  这不是一个凶杀案件,也不是悬疑小说。事情发生在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白书军正在享受垂钓的乐趣,他想将鱼钩抛掷得远一些,这用力一举的瞬间,鱼竿搭在了头顶载量为1.3万伏的高压电线上……白书军被高压电击毙了,也许唯一能安慰亡魂的是,他是在自己的爱好——垂钓中离开了人世。

  白书军家中有老有小,他是全家的梁柱。家人无法承受这一巨大的精神痛苦,也无法承受接踵而来的经济窘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鱼塘的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和供电公司对白书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门头沟区法院一审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鱼塘所有者认为,鱼塘已经发包出去,其不应承担责任;鱼塘承包者认为,自己也已将鱼塘转包他人经营钓鱼业务,所以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认为,其已在高压线下设立了警示标识,白书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了警示标识中“禁止垂钓”的含义,却擅入禁区垂钓,应对因自己失误造成的死亡后果负责;供电公司认为,本单位事前已经与鱼塘所有者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明确指出“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且设立高压线时下面本没有鱼塘,故其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鱼塘所有者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开挖鱼塘,应对白书军死亡承担连带责任;鱼塘承包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鱼塘转包,放任实际经营者疏于管理和监督,负有连带责任;鱼塘的实际经营者只简单设置警示牌,便疏于看管,未对白书军进行有效劝阻,导致其被电击身亡的后果发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虽于事前为避免危险发生有所作为,但职为电力设施监管单位,未能完全依法及时监督检查,阻止纠正鱼塘开挖在高压电线下的错误行为,因此负有一定责任;白书军生前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故犯、违规垂钓,以致触电身亡、自吞苦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适当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判决供电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余元;鱼塘实际经营者赔偿人民币16万余元,鱼塘所有者、承包者对实际经营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一些经营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放任消费者的不良行径甚至是恶习;规则制定出来,就要得到执行,不执行规章,可能最终会因小失大。还要提醒大家,处处都要小心警惕身边的危险,“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更不要图方便去故意冒险,比如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等等,都可能自己给自己致命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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