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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2012-12-19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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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


正文: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最基本规则的规定。这里的动物,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动物,只要是人工饲养的动物,就适用本规则。例如,饲养的家畜家禽、饲养的野生动物,都是饲养的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豹子等,都是这种范围内的动物。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按照与有过失的规则,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损害的,则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因为自己的故意而造成动物伤害自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二)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猎杀。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他人的事件说明,对于人应当给予更好的保护。这就是,对于野生动物应当严格保护,但是对于人的权利更应当严格保护。因此,应当确定“野生动物伤人,国家买单”的原则。因此,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以此确立野生动物伤人的国家赔偿责任规则。
  
  (三)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尽管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抛弃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的,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遗失的,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遗失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逃逸,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仍然由所有权人所有。因此,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
  
  野生动物经过驯养,成为家养动物,驯养的动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如果驯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应当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则处理。无论是驯养的动物被抛弃,还是遗失、逃逸,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彻底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就重新成为了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野生动物对待,不能按照家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因此,驯养的野生动物脱离驯养人,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动物的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而是按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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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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