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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2018-12-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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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堆放物品导致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对伤者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伤者受伤造成了人身损害,需要就本次事故向侵权方进行索赔,首先需要回到事故现场保存找到相关责任人。那么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

  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堆放人,强调的是实施堆放行为的人,亦即当时当地对堆放物进行管理的人,在立法上体现了一定的行为责任倾向。堆放物是一种物件,由此致害发生的责任属于物件致害责任,不是行为致害责任,不存在积极的加害行为人。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是堆放人替代自己堆放的堆放物对该堆放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侵权法“自己责任”原则的例外。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1、《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堆放物品致人受伤也是属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而堆放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需要对伤者进行医疗赔偿。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物件致人损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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