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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016-11-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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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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