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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唆使司机酒驾肇事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3-3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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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个月前,李某因需去火车站赶车,要求张某送往。张某起初虽以自己酒后为由拒绝,但架不住李某没那么倒霉、路途不远等的唆使,最终答应了张某。途中,因张某车速过快而将我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检测,张某血...

  三个月前,李某因需去火车站赶车,要求张某送往。张某起初虽以自己酒后为由拒绝,但架不住李某“没那么倒霉”、“路途不远”等的唆使,最终答应了张某。途中,因张某车速过快而将我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检测,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并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有限,而李某又无力赔偿我剩余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我只好于近日要求李某担责。可李某以当时并非其驾车、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其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担责?

  ◎法官袁梅答: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只是认定张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种行政责任认定只是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就事故发生的瞬间,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作用程度而言,并不等于可以就此判定让交通事故责任者实施该行为的人,便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除交通事故责任者外,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具有教唆、帮助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也照样难辞其咎。与之对应,李某恰恰与之吻合:

  一方面,李某对你损害的造成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李某明知酒驾为法律所禁止,明知酒驾极易造成危害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唆使张某酒驾,明显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对应意图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相应的行为。张某原本不愿酒后驾车,李某却通过一再以语言唆使,将自己的要求灌输给张某,并使张某最终按其要求行事,无疑具备对应要件。而这种教唆行为本身也为法律所禁止,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还可能因教唆他人违章驾驶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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