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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入他人杉木地被砍伤 牛主人自担部分责

2015-03-1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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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8月25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耕牛管理不当被他人砍伤,牛主人也应担责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农永福与被告班荣胜均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村村民。2014年4月15...

  2014年8月25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耕牛管理不当被他人砍伤,牛主人也应担责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农永福与被告班荣胜均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村村民。2014年4月15日,原告的牛进入被告的杉木地,被告用弯刀砍断牛的左前脚中尺骨。经原、被告及乡、村干部在场评估这头牛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当天,双方对这头牛作价1200元出卖,并由原告收取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差价4800元,被告不愿意赔偿。

  2014年6月27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耕牛损失4800元。

  隆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有管理责任,原告对这头牛未尽到管理义务,让耕牛进入被告的杉木地,使被告的杉木苗遭受损失,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发现原告耕牛进入杉木地后用弯刀砍断牛的左前脚中尺骨,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隆林县法院判决由被告班荣胜赔偿原告农永福4200元;原告农永福自己承担1800元。

  宣判后,原告农永福和被告班荣胜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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