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黑龙江4岁女童被校车拖行十几米致毁容 幼儿园赔偿65万

2015-02-10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4岁的小敏乘坐幼儿园的送子车回家,下车时衣服被车门夹住,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了车子,小敏被拖出去十几米远,致面部受损。经调解,幼儿园因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一次性赔偿65万元。小敏被家人送到延...

  4岁的小敏乘坐幼儿园的送子车回家,下车时衣服被车门夹住,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了车子,小敏被拖出去十几米远,致面部受损。经调解,幼儿园因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一次性赔偿65万元。

  小敏被家人送到延寿县某幼儿园上学后,每天都是由幼儿园专门的送子车接送上下学。她的母亲李某没想到,女儿在去年5月18日因为坐送子车遭遇不幸,下车时,小敏的衣服不小心夹在了车门处,小敏没有注意,幼儿园的司机也没有发现,车子启动后,小敏被拽倒,面部着地,被拖出去十几米。

  经延寿县医院诊断,小敏的额面部出现刮裂伤。“司机太大意了,要不是路人发现后及时拦下了送子车,还指不定有啥后果呢。”延寿县医院的医生建议,小敏被转入到哈尔滨市的大医院进行缝合。在医院住了9天之后回家休养治疗,但小敏后续还需要修复整容治疗。

  小敏的母亲李某和幼儿园负责人夏某在治疗费及选择治疗方案过程中产生分歧:李某认为小敏年纪这么小,万一脸上留下疤痕会影响终生,所以一定要做很多次的修复手术,要求夏某支付一百万元;夏某表示前期治疗费用已经给了,后续治疗修复整容不应该再拿钱。延寿县法援律师对双方进行调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幼儿园送孩子放学途中致其受伤,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夏某的丈夫)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危险发生,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小敏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这其中也包括后续治疗费。通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夏某一次性支付小敏医疗费、后续修复手术费共计65万元。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3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