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河里捡了一个啤酒瓶,并朝啤酒瓶里装了小半瓶沙,将鞭炮插在啤酒瓶的瓶口,点着后将啤酒瓶扔到河里。不料,鞭炮爆炸后玻璃碎片击中了罗某的左眼,随后罗某被家长送往医院,先后转诊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罗某左眼损伤致双眼视力下降,属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将赵某和方某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罗某与赵某、方某责任共担。赵某、方某无个人财产,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被告赵某、方某均为刚超过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共同实施了放鞭炮的危险行为,其监护人也未能在场进行及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最终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三人及其监护人均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其过错程度,故原告与被告赵某、方某的过错责任比例酌定为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