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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被撞伤不能摧乳,索赔182万到底合不合理?

2015-01-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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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4岁的彭女士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也是一名催乳师。2013年6月9日,彭女士在斑马线上被车撞伤,她称手上留下后遗症影响今后催乳,就将肇事司机、司机雇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2万元。昨天,鹿城...

  54岁的彭女士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也是一名催乳师。2013年6月9日,彭女士在斑马线上被车撞伤,她称手上留下后遗症影响今后催乳,就将肇事司机、司机雇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2万元。昨天,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催乳师过斑马线时被车撞了

  43岁的李师傅是市区一家酒店的司机。2013年6月9日下午5时许,他驾驶单位车辆,在市区金桥路左转弯驶入学院路西侧斑马线时,撞到了正在斑马线上横穿马路的彭女士。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彭女士无责任。

  彭女士称自己因事故住院83天,后伤势复发再次住院。虽然已获赔3.5万元,但她认为事故导致她左手、右腿留下后遗症,无法再施展催乳技能,就向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等合计182万元。

  双方在索赔金额上无法协商一致。彭女士将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一:​ “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身份是否靠谱​ 庭审中,彭女士左手绑着白色绷带。对于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双方都没有异议。而对于彭女士的从业资格、手部受伤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赔偿金额,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彭女士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唯独没提供“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身份证明原件。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根据彭女士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证书是民间组织颁发的,而国家承认的催乳师从业资格证书应当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因此无法认定彭女士的职业等级。

  彭女士一方反驳称,早在国家承认催乳师这个行业之前,她作为专家参与了相关研讨会推动行业发展。2011年才有相关文件批准承认催乳师的就业资格证书。“中华高级催乳师”是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早在2011年之前颁发给她的,该研究院在中华医药科学研究领域是权威。彭女士认为,该研究院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可以证明她的职业等级。

  争议焦点二:​ 催乳师的伤到底有没有那么严重​ 双方当事人此前申请伤势鉴定。鹿城区法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骶骨骨折、右髋部、右肘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及其后遗症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标准规定,不构成伤残。

  双方对鉴定结论争议很大。彭女士说,事故导致她的左手留下后遗症,日常清洗衣物都成了问题,更别提催乳了。

  但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说:“根据医院治疗记录和鉴定文书意见,她是右腿和右手受伤,但是现在声称左手无法痊愈,我们认为她左手的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车子撞到后哪里受伤了应该实事求是,我相信鉴定报告的结论。”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单位代表说。

  但彭女士的弟弟作为其代理人,质疑鉴定机构的资质,他当庭申请2名证人出庭:事故发生后照顾彭女士的看护燕女士和民间医师邱医师。证人燕女士说,彭女士刚住院时大小便都在床上,差不多2个月之后才能坐起来。证人邱医师说,他是温州永嘉民间医学学会会长。彭女士住院10多天后找到他,他通过把脉发现彭女士属于肾阴虚心火旺,再不治疗可能会瘫痪。

  法官向证人发问,彭女士当时是什么部位受伤?邱医师回答称,他没有管是什么部位受伤,就开了20天药,主要是内服。彭女士的弟弟说,找邱医师出庭是为了证明彭女士因交通事故留下后遗症。

  被告方认为,看护燕女士对彭女士的伤势并不了解,不能确认手部是否受伤。邱医师的行医资格无法确认,且无法与医院的诊断相互印证,也无法证明彭女士的手部伤势。

  争议焦点三:​ 索赔金额是不是“天价”​ 在彭女士索赔的182万元款项清单中,列有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因事故导致无法使用催乳师职务技能14个月,误工费18万元,单位营业额损失24万元,因事故致使品牌受损客户流失的赔偿20万元,左手右腿变慢性病的后遗症治疗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费用合计8万元。

  被告方认为,医院证明、鉴定报告都证明彭女士的手部只是软组织挫伤,对催乳师技能不产生影响。根据鉴定报告,彭女士没有后续治疗的项目,她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天价”。她并未构成伤残,所以无需赔偿精神抚慰金。单位经济损失与误工费是重复主张。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彭女士的工资损失。品牌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方在庭上仅同意赔偿彭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54130元。

  当法官询问彭女士其催乳技能需要手部的主要作用时,彭女士一方称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庭审中,彭女士不时泛出泪光,她说自己苦心研究了20年的催乳技术由于这起交通事故付之一炬。

  鹿城区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中华高级催乳师”身份并不能证明彭女士的收入或经济损失,所以“中华高级催乳师”身份认定与否与本案争议事项缺乏关联性,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彭女士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燕女士及邱医师,均未在事发现场目睹事故发生经过,且其证言本身也均未涉及彭女士左手是否受伤问题,所以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彭女士左手系因本次事故受伤。

  根据《侵权行为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来衡量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彭女士的伤势不构成伤残,所以彭女士所主张的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不太可能得到支持。

  彭女士所主张的误工费、单位营业额损失、品牌受损客户流失赔偿这些项目,从性质上看均属于间接损失。从彭女士的举证来看,只能证明其误工事实的存在,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金额,更不能证明单位营业额损失、品牌受损客户流失赔偿的存在及给彭女士造成的损失金额,所以这些间接损失只有误工费能得到部分支持。

  彭女士所主张的左手右腿变慢性病的后遗症治疗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后续治疗费,一般应当在后续治疗中并实际支出后才能索赔,故在本案不会得到支持。彭女士所主张的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应根据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因此,彭女士所主张的182万元巨额赔偿,在情理上也许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可能大部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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