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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10岁男孩邻家坠亡 其家长因疏于监护承担60%责任

2015-01-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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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儋州一名10岁的男孩,父母常年在外四处打工,男孩在一次和小伙伴玩耍时,去邻家在建楼房三楼洗手途中,却不幸坠落一楼,当日不治身亡。为此,男孩的父母将楼房房东和施工负责人都告上法院……男孩三楼坠...

  儋州一名10岁的男孩,父母常年在外四处打工,男孩在一次和小伙伴玩耍时,去邻家在建楼房三楼洗手途中,却不幸坠落一楼,当日不治身亡。为此,男孩的父母将楼房房东和施工负责人都告上法院……

  男孩三楼坠亡

  家属索赔43万元

   2013年8月9日15时许,魏东、姜艳的儿子魏明和伙伴吴亮、杨松、蔡彬、李迪到儋州西联农场场部一处正在兴建的住宅楼前玩耍,因玩沙土弄脏手,吴 亮、蔡彬、李迪先上三楼楼顶洗手,杨松跟在后面,魏明则在最后。当杨松到三楼门口时,听到一声闷响,就探头从楼梯口往下看,发现魏明躺在一楼一动不动。

  魏明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随后,儋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监站作出事故分析,导致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楼梯无临边防护措施,间接原因是该私宅在无人施工时,无封闭也无人现场管理。事发时楼房已建至三层并完成主体部分。

  事发当日上午,苏永仍在施工。原来,房东纪芬向农场申请职工建房。纪芬与苏永签了建房合同,苏永包工不包料,在施工中苏永应注意施工安全,如在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由苏永负责。

  事发后,纪芬付给魏东、姜艳2000元。

  随后,魏东、姜艳向儋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纪芬夫妇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43万元,后追加苏永为被告,苏永与纪芬夫妇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儋州法院认为,苏永在承建楼房过程中依照合同施工,不受纪芬控制、指挥和监督,双方间不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中纪芬与苏永间不是雇佣关系,而 是承揽合同关系。苏永应对魏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东、姜艳作为魏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魏明坠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苏永应承担 次要责任。魏东、姜艳负担70%,苏永负担30%。

  儋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苏永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13.6万元给魏东、姜艳夫妇。

  魏东夫妇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苏永也提出上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担责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各方争议焦点为,苏永与纪芬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魏明坠楼身亡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及经济损失分担。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容易区别。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从合同标的、双方身份关系、报酬取得等综合分析,纪芬与苏永之间应属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 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魏明坠楼伤亡所造成的损害纪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两方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减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对一些留守儿童的家长敲响了警钟。法院在处理责任分担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提醒社会加强未成年子女关爱的信号。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死者父母疏于监护

  承担60%责任

  法院终审查明,魏明死亡时年仅10岁。父母魏东、姜艳均为在外务工人员。纪芬建造的楼房无设计图纸,在建楼房施工现场未封闭管理,也无相关防范措施及警示标志。苏永作为个体工匠,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海南二中院认为,魏明已年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意识到施工工地玩耍的危险性,魏东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常年在外务工,疏于照看、教育作为未成年子女的魏明,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对魏明坠楼身亡所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一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魏东夫妇及魏明应自行负担本案损失60%的责任,苏永承担30%的责任,纪芬及其丈夫李福承担10%责任。

  近日,法院终审撤销原判,苏永赔偿魏明父母经济损失13万多元,纪芬夫妇赔偿4万多元。双方总计赔偿死者家属约18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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