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一)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就《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效力有: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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