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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还是普通民事债务纠纷

2012-12-1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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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撒了一个谎借贷巨款用于公司运营,但因经营不良无法还款,被债权人控以诈骗,这到底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顾客到银行申领的消费信用卡丢失,被他人在商场冒名消费,而商场仅

  张某撒了一个谎借贷巨款用于公司运营,但因经营不良无法还款,被债权人控以诈骗,这到底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顾客到银行申领的消费信用卡丢失,被他人在商场冒名消费,而商场仅仅没有严格审查其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商场是否担责?我们选择了一组生活中常发生的案例及法律知识。

  【案情】

  张某(男)、李某(女)分别系某外贸公司、某娱乐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5月,张某通过某婚姻中介认识了李某,在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张某虚构外贸公司接受审计需弥补财务账目的事实、以外贸公司名义分两次向李某共计借款400万元。2005年8月,张、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再次虚构投资海外贸易的事实向李某借款900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为1年(前述借款均由娱乐公司转账到外贸公司,且每笔借款均由外贸公司出具收条)。张某在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房地产,并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期间,陆续10余次向李某任董事长的娱乐公司还款800万元。后外贸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归还剩余借款,李某遂于2006年9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被张某诈骗1300万元。

  【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来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会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发生“自愿”交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其中最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许多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与诈骗行为有难以区别之处,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贷款物,因某种原因到期确实一时无力偿还;而有的人则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对此类行为的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如何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方法。对于此类情况,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时间使用了一些诈骗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借贷纠纷,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从主观方面分析,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从案件事实判断:首先,张某虽然先后虚构弥补财物账目及投资外贸的事实,但张某在借款后,将该款项用于投资房地产,其主观目的是通过该项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不致使所借款项必然流失而失去归还的可能性;其次,张某归还借款800万元的行为颇为重要,其所归还借款的数额已占其所借款项的大部分,并且张某归还借款的时间有很强的持续性,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归还了上述800万元借款;最后,张某之所以不能全部归还借款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其故意不予归还。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张某没有逃避债务,并无占有借款的主观意图。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张某即使有欺骗行为,但因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不构成诈骗罪,对本案应按民事借贷纠纷处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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