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目前我国流行的有三种学说。
一是法条竞合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合同责任规范是侵权责任规范的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一种责任规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表面取得数个个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均独立存在,但是,这些请求权却不能同时并存,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另一个请求依然存在。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不享有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诉,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即请求权单一。但该单一的请求权是以多项民事责任规范为其存在基础,即该项请求权受到多项民事责任规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应该得到加强,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