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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雇员受害案析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问题

2012-12-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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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起2007年2月2日,廖某受房东李某之弟的邀请,为房东李某建房扎钢筋,工钱20元/天。当天下午,廖某具体负责将楼下的钢筋传递到楼上,在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起

  2007年2月2日,廖某受房东李某之弟的邀请,为房东李某建房扎钢筋,工钱20元/天。当天下午,廖某具体负责将楼下的钢筋传递到楼上,在传递过程中,隔壁房屋张某家里的一根电线突然脱落,掉下时刚好触及廖某手持的钢筋,导致廖某被电击伤,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0余元。出事后,房东李某仅付给廖某1500元,不愿再赔偿其他费用。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40000元。

  就本案李某、张某的责任分配以及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意见一认为,张某、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系共同被告。意见二认为,张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廖某应首先向张某主张,在赔偿不完全时才可向李某主张。意见三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竞合,廖某只能选择其一请求给付而不能同时行使。意见四认为,李某、张某应分别向廖某承担各自的责任,廖某既可以单独向李某或张某主张,也可以同时向两人主张,但在一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另一人免予给付,只要一人给付完毕,就不能再向另一人请求赔偿,否则会重复得利;在此意见下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又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廖某请求目的客观上的一致性,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列李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符合必要的或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将李某、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廖某应选择一方起诉,在赔偿不够时可对另一方就不足部分另行起诉。

  由上述意见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廖某在程序和实体上应如何请求两者承担责任?二是李某、张某之间是何种责任关系?三是李某、张某之间若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以及如何向另一方追偿?欲解答上述问题,应从不真正连带责任谈起。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形态

  (一)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叫不真正连带债务(The unreal joint obligation),一般的理解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为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我国法律中,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性质的规定在一些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因产品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商或者制造商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45、46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坏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第252-254条规定的保险财产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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