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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应是按份责任

2012-12-19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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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如认定双方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如认定双方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则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负同等责任的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责任呢?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显然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虽然《办法》中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致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是采取无过错责任,这是特殊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例外与补充。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就应根据每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他们各自应赔偿的份额。《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笔者以为,《办法》确定的同等责任应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当然《办法》中对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规定也应理解为各自独立的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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