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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2012-12-19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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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的发生原因: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两类。前者为意定之债,后者为法定之债。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行为、救助行为、其他(如拾得遗

债的发生原因: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两类。前者为意定之债,后者为法定之债。
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行为、救助行为、其他(如拾得遗失物、公司的设立等)。
1、单方允诺法律行为。如遗赠、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等行为。
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某种单方允诺法律行为也可以成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某人在履行了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后,就在与此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救助行为。救助人因救助行为发生损害,可以要求被救助人补偿。
通则109、民通意见142。为维持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的,法院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缔约过失。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于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为根据请求损害赔偿的,但也没有根据适用侵权法,因此,缔约上的过失应单独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关或提供虚假情况;
C、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甲餐馆得知相邻的乙餐馆要转让,并且经营有方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甲根本不想扩大经营,但担心丁快餐店会构成竞争。于是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购买了其他处作为连锁店后,便终止了谈判。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转让。乙餐馆认为自己为谈判而支付的1.2万元损失及5万元差价损失,应由甲来承担。
答:甲的行为为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1.2万元损失应予赔偿。
5万元损失系预期利益损失,而非现实利益损失(即直接损失)。甲不予承担。

4、不当得利
例:甲公司前往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多给了甲5包货物。甲公司不知道。在回运途中,因不可抗力,全部货物灭失。
问:这五货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构成。由于甲公司在回运途中就发生货物灭失的事实,其并未得利。也就不存在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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