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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价跌买方反悔 诉称卖方“不当得利”未获支持

2012-12-1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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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欣欣公司与顺立公司一向合作良好,没想到,钢材价格的几次波动却让这两个合作伙伴针锋相对,甚至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

  欣欣公司与顺立公司一向合作良好,没想到,钢材价格的几次波动却让这两个合作伙伴针锋相对,甚至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由欣欣公司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原告欣欣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但自己在付款时,多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3000余元,要求顺立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款。

  被告顺立公司辩称,自己确实收到这笔钱,但这是原告购买钢板而支付的货款。原告在支付货款后,钢材价格下跌,便不来提货。原告不讲诚信转嫁交易风险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顺立公司提供了公司业务员王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5日,其接到原告公司业务员电话,告知所需钢材规格及张数。当天下午,原告将银行转帐付款凭证传真至顺立公司,其交财务审核后于当日开出提货单,并通知原告来提货。一个月以后,对方提出退货。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钢板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008年7月25日,双方存在关于钢板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举证证明无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方所举证据仅能证明支付被告人民币23000余元,而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对于为何向被告付款,欣欣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的解释是“误以为”欠其货款,而在第二次庭审中又解释为转帐支票收款人写错。这两种解释前后矛盾,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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