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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人格权的看法

2012-12-19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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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访:在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人格尊严越来越重视。在民法上,人格尊严所表现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您对一般人格权有哪些看法呢?谈: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概

  访:在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人格尊严越来越重视。在民法上,人格尊严所表现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您对一般人格权有哪些看法呢?

  谈: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普遍性,任何人都平等地、普遍地享有一般人格权,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直至其死亡或消灭。二是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三是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三项功能:一是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二是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创造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三是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不可能列举穷尽。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的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

  第二,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司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活动。[page]

  第三,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的最重要的利益。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是一种人的观念,又具有客观的因素,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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