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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姓名征婚是否侵权?

2016-01-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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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假冒他人姓名征婚是否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我与向某既是同乡,亦是好朋友,同在城里工作,我的外貌条件好已谈好对象准备结婚,向某因为个子矮小长相一般,一直到三十多岁都未找到对象。一日,向某在一报亭买了一份晚报,看到一则征婚启事,他就想以我的名义登一则征婚启事,到时候跟我说一声就行了。于是,他起草了一则征婚启事,按照我的实际情况并以我的名义寄给了某报社,但未及时对我说明此事。

  征婚广告登出后,我收到很多女性来信欲交朋友,我的未婚妻知道后很气愤,骂我三心二意,是个“花心大萝卜”,为此要与我分手。此事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请问,这是否侵犯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向某未经你同意,假冒你的名义在报上刊登征婚广告,给你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虽然向某本意是想将征婚的事告诉你,主观上无侵犯你的姓名权的故意,但其实施了假冒你的姓名权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你姓名权的侵犯。由于登征婚广告,你受到众多指责,给你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向某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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