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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姓名权如何维权索赔?

2016-01-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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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套用他人驾驶证是侵犯姓名权吗?墓碑上随意刻名是侵犯姓名权吗?仇人与狗同名构成侵权?由此引起的这些关于姓名权侵权的问题,被侵权人一应如何维权索赔?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

  2012年2月27日,杨某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因其驾驶大型货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杨某经多次到交警部门查询,发现自己被李某套用了驾驶证件,在2011年至2012年间,李某雇佣驾驶人员套用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大型货车在河南、湖南等地多次违章,导致该大型货车的违章情况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

  对此违章情况,杨某直至2012年9月23日接受了交通违章处理后,才通过驾驶证审验,此前一直未能从事营运工作,造成不少损失。为此,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盗用其姓名雇人驾驶的行为,并赔偿其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佣的驾驶人员套用原告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违章,致使该车辆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造成原告不能审验驾驶证,长期不能从事营运,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被告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盗用其姓名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参照2011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29142元/年标准计算,从2012年2月27日原告无法进行驾驶证年审之日计算到被告接受违章处理原告通过驾驶证审验的2012年9月23日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66.6元。

  律师点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3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到本案,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同时,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故此,本案构成姓名权侵权。

  二、墓碑上随意刻名引发纠纷

  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和其丈夫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姗姗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对此举动,年已23岁的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将金某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清除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律师点评: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征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仇人与狗同名构成侵权

  农某与黄某系邻居,两人素来不和,经常为一点儿小事闹得不可开交。2012年,农某因病去世后,黄某买了只宠物狗,取了一个与农某相同的名字,并在每次见到农某的家人时,黄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农某进行侮辱。农某的家人多次上门交涉,让黄某更改对该狗的称呼,但黄某不予理睬。2013年6月,又因相同的事由,农某的家人与黄某大吵一架后,农某的儿子农小某把黄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黄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且要求黄某向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赔礼道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公民姓名权也有对其限制的一面,如对姓名决定权的限制:依据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再比如,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与农某系邻居,两人素来交恶,黄某在农某去世后,故意给其宠物狗起了个与农某相同的名字,是对死者农某姓名权的侵犯,属于恶意重名的侵权。

  依据以上法理,法庭当庭对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黄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且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律师点评: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3、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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