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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肖像权 原告获赔精神损失1.2万

2015-03-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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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合江法院先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开发商擅自使用购房人肖像照片的肖像权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和有效疏导,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一次性赔偿购房人精神抚慰金12000元。2014年7月...

  近日,合江法院先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开发商擅自使用购房人肖像照片的肖像权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和有效疏导,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一次性赔偿购房人精神抚慰金12000元。

  2014年7月22日,年逾七旬的退休工人顾某与某开发公司自愿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顾某购买该开发公司休闲度假房屋一套。但开发公司未经顾某同意,就将其照片刊登于房屋营销资料,向其他消费者宣传、散发。购房后一天,顾某在街上收到该公司房屋宣传资料,仔细一看,资料上有自己的照片。发现后,顾某立即找到该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后双方又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顾某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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